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29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2016.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按财税〔2015〕39号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相关文章: 房地产交易 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房企无须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附地方口径汇总) 2020-10-30
    ·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配建学校,可以免契税么? 2019-11-26
    · 土地转让免征契税的税务规划 2019-01-16
    · 财税[2018]17号解析: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延续,且增资行为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2018-04-28
    · 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2018-04-28
    · 未办证土地被拍卖后能否退还契税 2016-09-26
    · 山东住房满两年免收增值税契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二套住房 2016-09-26
    · 契税诉讼中的民法“观念差异”问题 2016-09-26
    ·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 税总发[201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